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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條款與條件 (CN 翻譯)

此德語原文Allgemeine Geschäftsbedingungen的英文譯本為自願提供給客戶的禮貌譯本。如有任何爭議,應以德文原文為準。

 

狀態: 10/2024

1. 適用範圍和合同的簽訂
 

1.1. ecrop GmbH, Untere Nabburger Straße 10, 92224 Amberg, 在Amberg地方法院的商业登记处注册,注册号为HRB 7049(「ecrop 「或 」登记处」)根据KWG第1(1a)条第2句第8号与eWpG第16条结合提供加密证券登记服务。§ 第 16 節 eWpG.向加密證券發行人和持有人、依據第 17 節第 2 段第 1 句第 1 項 eWpG 條限制處置的受益人或依據第 17 節第 2 段第 1 句第 2 項 eWpG 條記錄在處長加密證券登記冊的權利人,或根據與處長的協議獲准使用登記冊功能的人(統稱為「使用者」)提供服務。登記冊管理並不構成德國證券存款法所指的保管、投資經紀或發行業務。
 

1.2. 本一般條款所包含的服務僅依據本一般條款和適用的法律規定提供。
 

1.3. 用戶的衝突條款和條件只有在註冊商以書面明確同意其有效性的情況下才有效。正式引用用戶自己的商業條款和條件與 ecrop 相矛盾。
 

1.4. ecrop 保留與用戶簽訂個別、書面協議的權利,這些協議優先於這些 GTC。
 

1.5. 目前有效的 GTC 版本可在網站 www.ecrop.de 查看。
 

2. 定義
 

除非下文在個別情況下另有明確規定,否則下列詞彙應具有本條款和條件中為其指定的含義:
 

  • 「GTC 」指ecrop GmbH的加密證券註冊一般條款和條件。

  • 「連接平台 」是指根據第2條eWpG,用於獲取和交易加密證券的平台,由應用程序和/或相關網站組成,註冊商根據單獨協議承擔加密證券註冊的責任。各連接平台的使用基於強制性法律和任何合同,如連接平台必須提供的 「使用連接平台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在此方面請參考這些條款。在出現矛盾的情況下,就註冊商的服務而言,本條款和條件應優先於平台條款和條件。

  • 「BGB 」指不時修訂的《德國民法》。

  • 「受益人 」是指持有加密證券所產生權利的人。

  • 「ecrop wallet」 是指 ecrop 為用戶提供的數位保險箱技術解決方案。簡單來說,用戶的私人密碼鑰匙以加密形式儲存於此,註冊商無法直接存取。

  • 「發行人 」指發行加密證券並制定發行條款和條件的公司。

  • 「eWpG 」指不時修訂的《電子證券法》。「外部用戶 」指可以通過網站(定義見下文)以電子郵件提交使用個人服務請求的非註冊用戶。

  • 「AMLA 」指經不時修訂的《嚴重犯罪利潤追蹤法》。

  • 「加密證券持有人 」指在加密證券登記冊中登記為加密證券或整體發行的特定股份持有人的人。

  • 「加密證券 」指第 2 節 eWpG 所指的電子證券,該證券已記入由登記處維護的加密證券登記冊。

  • 「加密證券登記冊 」指由登記處維護的第 16 節 eWpG 所指的加密證券登記冊。它也被稱為 「登記冊」。

  • 「KWG 」指不時修訂的德國銀行法。

  • 「入會程序」是指接受使用者的程序,其中特別包括建立並驗證使用者的身份、收集使用者的某些資訊,以及驗證資訊和細節。

  • 「用戶 」是指加密證券的發行人和持有人,根據《德國證券交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第 1 句第 1 號規定的處置限制已記入註冊處加密證券登記冊的受益人。3 eWpG 或根據第 17 條第 2 款第 1 句第 2 項 eWpG 的權利,或根據與登記處的協議獲准使用登記冊功能的人士。

  • 「平台驗證 」是指使用註冊用戶的私人密碼匙,通過互聯平台(定義見下文)對服務的使用進行簽名。"

  • 政治人物「 指不時修訂的《反洗錢法》所指的 」政治人物"。這包括但不限於擔任以下職位的人士: 國家元首、政府首長、部長、歐盟委員會成員、副部長和國務秘書、國會議員和類似立法機構的成員、政黨理事機構的成員、最高法院、憲法法院或其他高等法院的成員,對於這些法院的判決通常不再有任何上訴權、 審計法院的理事機構成員、中央銀行的理事機構成員、大使、代辦和隨員、國有公司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機構成員、政府間國際或歐洲組織的董事、副董事、理事機構成員或其他具有類似職能的主管。

  • 「註冊官」 指 ecrop GmbH,地址為 Untere Nabburger Straße 10, 92224 Amberg, Germany,在 Amberg 地方法院的商業登記中登記為 HRB 7049。

  • 「註冊用戶 」指已註冊使用互聯網平台並成功完成註冊程序的用戶。

  • 「轉讓 」指由新持有人取代電子證券登記冊中記載的電子證券持有人。

  • 「消費者」 指《英國民法典》第 13 條所指的消費者用戶。

  • 「網站 」指登記處的網站,可從 www.ecrop.de 進入。

  • 「實益擁有人 」指《反洗錢法》第 3 條所指的實益擁有人。這尤其包括但不限於最終擁有或控制法律實體、其他公司或法律組織的自然人,或在其唆使下最終進行交易或最終建立業務關係的自然人。此外,就法律實體而言,實益擁有人包括直接或間接持有 25% 以上資本股份、控制 25% 以上表決權或以類似方式行使控制權的任何自然人。
     

3. GTC 標的物
 

3.1. 註冊處根據 eWpG 第 16 節的涵義並按照法律要求,運營和維護加密證券註冊處。GTC 涉及
 

(1) 加密證券登記冊的記載(eWpG 第 8 節);
(2) 修改登記冊內容(第 18 節 eWpG);
(3) 轉讓(第 4 (8)、18 (4) eWpG 節);
(4) 授予檢查和資訊(第 10 節 eWpG);
(5) 發出登記冊摘錄 (§ 19 eWpG)。
 

以下統稱為 「服務」,合同提供的服務,其中包括本GTC,作為 「合同」。
 

3.2. 尤其是,註冊商的服務不包括
 

(1) 任何形式的投資經紀或諮詢服務;
(2) 交易平台或二級市場的營運;
(3) 發行業務;
(4) 加密貨幣託管業務;
(5) 依據《託管法》進行的託管業務;
(6) 處理付款,包括電子貨幣付款。
 

4. 用戶的授權和識別;服務的使用
 

4.1. 註冊商有義務根據 GwG 的規定以及發行條款和條件,在用戶記入加密證券名冊之前對其進行身份識別,核實用戶身份,並收集和用戶的某些資訊。因此,作為用戶只有在成功完成上線流程後才能獲得授權。
 

4.2. 註冊用戶無需進行新的登入程序,前提是註冊商擁有 4.1 項下規定的資訊,且所有資料和資訊均為最新、正確並已驗證。
 

4.3. 非註冊使用者在使用個別服務前,必須成功完成入會程序。部分加入流程由註冊商和/或註冊商委託的服務供應商執行。要完成入會程序,外部用戶尤其必須持有包含照片並符合德國護照和身份要求的官方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或護照)。為了識別身份,外部使用者必須先提供個人詳細資料(國籍、出生地、出生日期、住址),並確認他/她不是政治人物、政治人物的家屬或已知與政治人物有密切關係的人,且在美國無納稅義務。外部使用者隨後會被轉到 KYC 提供商(例如 Postident)的視訊識別程序,並遵循 KYC 提供商員工的指示。識別完成後,會確認用戶成功識別,如果出現錯誤,則會要求用戶重複該過程。註冊官可能會要求外部用戶提供進一步的驗證資訊,作為入職流程的一部分。
 

4.4. 用戶只能是(i)達到法定年齡、具有無限制法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合夥人,(ii)不是美國公民、在美國有營業地和/或在美國納稅的個人和/或公司,(iii)以自己的名義、為自己的經濟利益行事,而不是為第三方或在他人唆使下行事。法人和/或合夥人的註冊僅可由授權代表進行。用戶確認他們僅為自己的帳戶行事,而非為第三方的帳戶行事(如無託管)。
 

4.5. 若使用者進入破產程序或重組或清盤程序,則不得成為使用者。如果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啟動了破產程序或重組清算程序,用戶應立即通知註冊官。
 

4.6. 本 GTC 應在註冊時通過電子郵件提供給註冊用戶(如適用,通過互聯平台),最遲在通過互聯平台使用某項服務時提供給註冊用戶,否則應在進行上線程序之前應要求提供給註冊用戶,並且可隨時在網站www.ecrop.de/agb 上訪問最新版本。在使用服務之前,用戶確認這些條款和條件,並同意在使用服務時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有效性。
 

4.7. 在遵守本條款與細則其他規定的前提下,註冊用戶可在成功完成入會程序後使用服務。使用服務的先決條件是用戶擁有符合當前技術水平的終端設備,並滿足互聯平台和/或網站上列明為最低要求的相關規格。此外,服務的使用要求用戶的終端設備有足夠數據傳輸速率的互聯網連接和足夠的存儲空間。用戶必須保持用於訪問服務的終端設備為最新版本,並安裝防病毒保護。用戶有責任確保技術要求得到滿足。
 

5. 使用者的義務
 

5.1. 用戶承諾在合同期內,確保所提供的所有詳細資訊、數據和其他可用資訊始終是真實的和最新的。用戶資訊的任何變更,尤其是入會過程中所提供資訊的所有變更,必須立即直接告知註冊商,而無需被要求這樣做。用戶應立即向註冊商提交此目的所需的文件。用户认识到其有责任配合注册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5.2. 用戶應遵守對其適用的監管法律要求。如果對註冊商或用戶在合同或其 GTC 中提供的服務的法律要求發生變化,雙方應立即遵守這些 GTC,並履行已變更的法律要求。這尤其適用於監管規定的變更,包括 BaFin 的行政慣例,或基於所進行的審計而必須進行的變更。
 

5.3. 如果使用者無法履行對註冊處的義務,則必須避免發出指示。
 

5.4. 使用者有義務
 

(1) 不得不正當使用服務,且僅在符合提供或使用服務所在國家適用法律的情況下使用;
(2) 不得采取任何旨在规避服务技术保护措施的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服务,特别是不得试图克服或规避服务的安全机制或以其他方式使其失效,不得使用能够自动读取数据的计算机程序,以及不得使用/实施和/或传播病毒、蠕虫、木马、暴力攻击、垃圾邮件、链接或其他可能损害注册商、服务和/或其他用户的程序或步骤;
(3) 採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步驟,防止或減少因使用服務所造成的損害;
(4) 不將服務用於洗錢或其他非法活動;
(5) 不參與非法活動,特別是欺詐活動,也不宣傳這些活動;
(6) 使用服務時,不得使用、利用或操作機器人或其他形式的自動化和/或多重帳戶;
(7) 不得修改、改編或反編譯服務。
 

6. 發行商的附加義務
 

6.1. 發行人應採取必要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以確保加密證券在註冊的整個期間內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6.2. 如果不再確保履行適用於加密證券註冊的要求,發行人必須在合理時間內採取補救措施。
 

6.3. 發行人承諾依照 eWpG 第 20 節規定安排在聯邦憲報上刊登。
 

7. 加密證券登記冊的建立和維護
 

7.1. 7.1. 註冊官應在協議期間維護加密證券登記冊,並考慮到目前的技術水平,以保證數據的機密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這尤其包括保護加密證券登記冊免受第三方未經授權訪問的措施,例如未經授權更改數據。註冊處應為此目的採取必要的技術和組織措施。
 

7.2. 註冊處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確保加密證券登記冊在任何時候都準確反映現有的法律情況,並確保記錄和轉讓是完整和正確的。
 

7.3. 註冊處應採取必要的技術和組織措施,根據目前的技術水平,以防止在整個加密證券註冊期間的資料丟失。
 

8. 在加密證券登記冊的登記
 

8.1. 在發行人的唆使下,註冊官會根據發行人提供的信息將加密證券記入加密證券登記冊。
 

8.2. 該資訊必須符合 eWpG 第 17 (1) 節的要求,並包含可直接辨識的發行條款和條件參照。
 

8.3. 加密證券的持有人可透過指定獨特的識別碼加以識別。
 

9. 登記冊內容的變更
 

9.1. 註冊商僅可根據第 13 節第 1 段 eWpG 的指示更改註冊細節。1 eWpG 指令对注册信息进行更改。
 

9.2. 持有人有權發出指示,除非註冊官知悉持有人未獲授權,或根據法律、法律交易、法院裁決或可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由法律授權的個人或團體。根據 eWpG 第 17 條第 2 款第 1 句第 1 號限制處置的情況下,持有人除了向註冊處作出指示外,還必須向其保證,處置限制的受益人已同意變更。在第 17 條第 2 款第 1 句第 2 項 eWpG 的情況下,登記的第三方應取代持有人。登記官應在收到指示時蓋上時間戳記。如果指令是使用適當的認證工具發出,註冊官可以假定持有人已發出指令。
 

9.3. eWpG 項下規定的指示和用戶同意書必須通過互聯平台並在平台驗證下或通過網站傳送給註冊商。註冊商接受指示,並在收到指示時打上時間戳記。註冊商保留更改此流程的權利。
更改此流程。
 

9.4. 註冊商僅可根據第17條第1款第1至5項和第17條第1款第1至5項對資訊進行更改。1 nos. 1 to 5 and 7 eWpG 之規定變更資訊,並在發行人同意下取消記載事項及其記錄的發行條款與條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9.5. 登記冊內容的變更,僅應依登記冊管理員收到相應指示的順序進行(優先原則)。登錄管理員應提供登錄內容變更的時間戳記,以供使用者檢視。
 

9.6. 註冊處管理員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確保變更清楚明確、在合理時間內發生,並且無法使加密證券註冊處記錄系統上的交易失效。
 

9.7. 如果註冊管理員在沒有指示或同意的情況下對登記冊的內容進行變更,註冊管理員應立即取消變更。Art. 17 GDPR 不受影響。更正明顯不準確的修改不得取消。
 

10. 轉讓
 

10.1. 根據第13條第1款第6項eWpG的規定,將加密證券的所有權轉讓給他人(「收購方」)需要事先得到授權方的指示。1 no. 6 eWpG,向他人(「收購方」)轉讓加密證券的所有權需要得到授權方的事先指示。當獲授權的一方通過互聯平台或網站向注冊商發送指令,並明確表示雙方同意應轉讓所有權時,轉讓即發生。認證透過交易簽章進行,簽章必須使用可分配給授權方身份的私人密碼匙。
 

10.2. 只有在交易經過註冊商認證後,轉讓才會發生。認證透過平台認證或獨立的上線程序進行。
 

10.3. 授權人必須為轉讓提供以下資料:

 

  • 加密貨幣的唯一識別碼

  • 收單人的公共網路地址,以及

  • 單位數量。
     

10.4. 根據 eWpG 第 18 (4) 節的規定,註冊官應確保轉讓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
 

11. 檢查/公開
 

11.1. 用戶可隨時調用加密證券登記冊中與其相關的登記詳情。
 

11.2. 11.2. 註冊官還應該向任何證明有合法權益的人授予查閱加密證券登記冊的權利。
 

11.3. 註冊商僅可根據 eWpG 第 10 (2) 節提供註冊加密證券電子證券登記冊資訊以外的資訊。信息请求只能通过网站提交给注册商。
 

11.4. 要求查閱的人必須註明登記記錄和要求查閱的期間或日期。此外,還必須說明他是否為使用者,或是否聲稱有合法查閱權益。如果申請人援引合法查閱權益,他們必須說明合法查閱權益是在何種情況下產生的。申請可透過電子郵件 toregister@ecrop.de 或網站提出。註冊官保留變更此程序的權利。
 

11.5. 主管監督、監管或執法機關在提交申請時,認為檢查是履行其法定職責所必需的。§ Section 10 para. 4 sentence 2 eWpG in conjunction with Section 34 para. 4 句 BMG 不受影響。
 

11.6. 註冊官應根據 eWpG 第 10 (5) 節保存檢查記錄。
 

12. 資訊
 

12.1. 在以下情況下,註冊官僅可提供已註冊加密證券的註冊信息以外的信息,包括有關持有人身份和地址的信息
 

(1) 索取資料的人證明有特別合法利益;
(2) 提供該資訊對於實現該利益是必要的;且
(3) 資料控制者保護其個人資料的利益不超過要求資訊者的利益。
12.2.
 

12.2. 資訊請求必須完全透過電子郵件 toregister@ecrop.de 寄送。
 

12.3. 12.3. 索取資訊者必須註明資訊以及索取資訊的期間或日期。索取資訊者應說明自己是否為控制者,或說明在何種情況下會產生對資訊的特殊合法利益。
產生的情況。主管監督、管理或執法機關在提交申請時,應提供履行其法定職責所需的資訊。§ Section 10 para. 4 sentence 2 eWpG 與 Section 34 para. 4 sentence 1 BMG 不受影響。
 

12.4. 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規下的法定資訊權利仍不受影響,並在隱私權政策中有更詳細的說明。
 

13. 登記冊摘錄
 

13.1. 登記官應授權人之請求,提供其行使權利所需之文字形式之登記冊摘錄。
 

13.2. 如果加密證券的持有人是消費者,登記官應根據 eWpG 第 19 (2) 節在以下時間向其提供文本形式的登記冊摘錄:
 

(1) 加密證券記入登記冊以持有人為受益人後、
(2) 登記冊內容發生任何影響持有人的變更,以及
(3) 每年一次。
 

13.3. 發行登記冊摘錄的請求必須由加密證券持有人根據第 12 條提交給處長。註冊處處長保留更改此流程的權利。
 

14. 登記冊保密
 

14.1. 無論條款和條件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如何,註冊處應根據第10條eWpG保持註冊紀錄的保密性。因此,註冊處處長只應在必要的情況下,提供加密證券註冊處所載的註冊資料中尚未顯示的情況的資訊,包括持有人的身份和地址資訊:
 

- 要求資訊的人證明有特殊的合法利益、
- 提供資訊對於實現該利益是必要的,且控制人或債權人保護其個人資料的利益不超過資訊請求者的利益。
 

14.2. 加密證券持有人對於以其名義登記的加密證券總是有特殊的合法利益。這一點同樣適用於被授權人的相關登記細節。
 

15. 開啟數碼保險箱(錢包)
 

15.1. 如果在註冊處或通過連接平台註冊時,為每個用戶創建了一個數字保險箱(「錢包」)來管理他們自己的加密證券,除了雙方簽訂的錢包協議外,以下規定也應適用。只有在與用戶根據額外費用協議達成明確協議的情況下,才會產生錢包的費用。
 

15.2. 錢包是用於加密證券儲存和自我管理的安全技術解決方案。用戶的私人密碼匙直接生成並儲存在手機上。因此,用戶只能通過互聯平台的應用程式訪問其加密證券。註冊商無權存取用戶的登錄資料或私人密碼匙。註冊商可儲存與錢包相關的其他用戶資料。這些資料是根據法律要求和註冊商的資料保護條款和條件儲存的,詳情請瀏覽 www.ecrop.de/datenschutz。錢包所基於的區塊鏈是由 ecrop 運作的私有鏈。Ecrop 可應要求和/或在其首頁 www.ecrop.de 上提供這方面的進一步資訊。
 

15.3. 用戶通過註冊商或互聯平台的自定義登錄數據直接訪問其錢包。
 

15.4. 為了能夠使用錢包,用戶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以自己的名義並為自己的經濟利益行事,而不是在他人的唆使下披露實益擁有人(GwG 的含義)、
(2) 法人實體/合夥人的註冊僅可由授權代表進行、
(3) 使用者確認他們僅為自己的帳戶行事,而非為第三方的帳戶行事(例如,無受託人身份)、
(4) 美國公民和/或在美國納稅的個人和/或公司不得使用平台和錢包。
 

15.5. 成功註冊後,用戶可以使用以下功能:
 

(1) 用戶可以在區塊鏈上查看分配給其錢包的加密證券。
(2) 如果註冊的裝置丟失或毀壞,如果註冊的裝置被新的裝置取代,或者如果登錄資料丟失,註冊商將授予一個新錢包的訪問權限,用戶獲得的證券將在新的、成功的 KYC 檢查後分配給該錢包。
 

15.6. 基於安全原因,特別是在嘗試篡改的情況下,註冊商有權在進行額外身份檢查後,向使用恢復功能的用戶重新提供錢包的全部功能。
 

16. 版權
 

16.1. 註冊商應盡力確保在技術上可行和經濟上合理的範圍內,盡可能提供加密證券註冊和服務。根據第14.3節的規定,維護期、功能微弱損害期以及部分或完全受限制的可用性。
根據第 14.3 節的規定,在計算可用性時應忽略不计。
 

16.2. 超出注册商控制范围的维护工作、安全和容量原因、技术或操作情况和事件可能导致服务暂时或永久不可用。注册商可能会暂时限制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可用性(维护时间
時間),原因包括伺服器的容量限制、安全性或完整性,或為了提供適當或更好的服務而採取的技術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維護時間應為德國時間晚上 8 點之後至早上 8 點之前。
 

16.3. 16.3. 尤其是,註冊商對於任何完全或部分受限的可用性不負任何責任。
 

  • 由於超出註冊商控制和責任範圍的原因;
     

  • 使用非註冊商提供或明確認可的服務、硬體或軟體所造成的;
     

  • 在註冊商指示用戶改變使用方式後,用戶仍未按指示改變使用方式而造成的;
     

  • 是由於用戶或其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未經授權的行為或遺漏所需的行為,或由於用戶未能採取合理的安全預防措施所導致;或
     

  • 由於用戶未能進行必要的配置和更新,或使用的服務與服務的功能不兼容,或不符合註冊處公佈的協助而造成的。

     

17. 服務、更新的功能損害
 

17.1. 如果Crypto Securities Register出現功能障礙,用戶應通過連接平台或網站通知處長,描述功能障礙。註冊處沒有義務糾正具體的功能障礙,但應提供必要的更新,以保持與合同一致,糾正功能障礙,履行法律或監管要求。使用者有義務提供任何更新所需的協助。
 

17.2. 註冊商應根據通常的技術標準執行加密證券登記冊的維護。如果加密證券登記冊維護中的錯誤不重要或由錯誤引起,則該錯誤尤其不存在:


 

  • 用戶使用不適合的顯示軟件或硬件(如瀏覽器);
     

  • 由於使用者未能傳送或不正確傳送指令;
     

  • 由於使用者裝置故障或連線問題;
     

  • 註冊處或其他營運商的通訊網路中斷(例如但不限於線路或電力中斷);
     

  • 由於系統故障或線路故障導致的電腦故障。

     

18. 註冊商的責任
 

18.1. 註冊處明確指出,其不對第三方服務負責,特別是加密證券的保管和轉讓。
 

18.2. 註冊商不對所獲得的加密證券的經濟成功、付款違約或發行人破產的風險負責。
 

18.3. 發行條款和條件由加密證券發行人制定,並提交至註冊處。注册机构将这些条款和条件存储在网站上并免费提供。注册商可能会限制对发行条款和条件的访问。註冊處不會檢查發行條款和條件是否最新、正確和完整,也不對此負責。這方面的責任完全由加密證券發行人承擔。
 

18.4. 只要註冊處提供外部第三方網站的鏈接,即由其他供應商,特別是發行商提供的內容,註冊處對這些直接或間接鏈接網站的內容沒有影響力,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用戶認為鏈接的外部網站違反適用法律或其他不恰當的內容,可以通過連接平台或網站通知註冊處,以便註冊處刪除這些鏈接。
 

19. 防止洗錢和恐怖融資
 

19.1. 用戶聲明並保證 (i) 其將不會以任何方式將服務用於違反適用法律的任何目的,並進一步聲明並保證 (ii) 所使用的資產將不會來自任何非法行為,包括與洗錢、恐怖融資有關的行為或其他符合
(iii)不會使用與服務有關的犯罪或非法活動所得;以及(iv)
服務不會被用於協助或從事犯罪或非法活動,包括與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或其他適用法律相關的活動。
與洗錢、恐怖融資或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活動有關的活動。
 

19.2. 用戶保證,在合同簽訂時,用戶或任何與用戶有關聯的公司、用戶的高級雇員或股東均未因用戶的業務活動而受到刑事或官方調查。
 

19.3. 用戶在簽訂合同時

 

(1) 未被列入聯合國、歐盟或聯邦的制裁名單; (2) 未被列入聯合國、歐盟或聯邦的制裁名單。
德意志共和國;且
(2) 不間接為上述制裁名單上的人行事(例如作為代表或信使)。
19.4.
 

19.4. 如果在合同簽訂後發生 19.3.所列事件之一,用戶承諾立即通知註冊商,並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服務。
 

20. 責任
 

20.1. 註冊商僅對因違反合同義務而造成的輕微疏忽所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該合同義務的履行是合同的特點,用戶可以依賴該合同義務(基本義務),並僅限於合同典型的可預見損害。第 1 句不適用於
第 1 句不適用於生命、肢體或健康受傷所造成的損害,或強制性責任的情況,尤其是已承擔採購風險或損害保證的責任,以及《產品責任法》規定的責任、《GDPR》規定的責任和其他強制性規定(尤其是 eWpG 第 7 (2) 和 (3) 節)。此外,對於合同簽訂時已經存在的瑕疵,嚴格責任被排除在外。對於間接損害(如利潤損失),也排除第 1 句所述的責任。
 

20.2. 註冊處對下列情況尤其不負任何責任
 

(1) 處長不負責的個別服務延誤;及
(2) 違反合約的使用或使用者或第三方未經授權的變更所造成的事實。
 

21. 法定繼承
 

21.1. 在因死亡而發生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加密證券或其現有權利應歸繼承人所有。註冊商應繼續與繼承人的合同關係。
 

21.2. 繼承人有義務在繼承之後根據《土地登記法》(GBO) 第 35 條立即向登記官提交繼承證書或繼承證明,使自己合法化。多位繼承人必須向登記官提名一位共同代表,以行使此協議所產生的權利。繼承人根據本協議所享有的權利將暫停,直至繼承人合法化,以及(如適用)指定共同代表為止。
 

22. 資料保護/保密
 

22.1. 註冊處處長根據資料保護資訊www.ecrop.de/datenschutz,處理個人資料;這並非本條款與細則的一部分。
 

22.2. 註冊處指出,由於其不可變性,加密證券註冊處儲存的資訊不能刪除。
 

23. GTC 的修訂
 

23.1. 在不對用戶造成不合理損害的前提下,ecrop 保留隨時修改 GTC 的權利,並在未來因以下原因生效:
 

(1) 法律或監管原因;
(2) 安全原因;進一步開發或優化所提供服務的現有功能,並增加額外功能;
(3) 考慮到技術進步並進行技術調整,以及
(4) 確保所提供服務的未來功能。
 

23.2. 經修訂的 GTC 將在連結 www.ecrop.de/agb 下提供給用戶。
 

23.3. 用戶應在新的 GTC 生效前的合理期限內收到變更通知。但是,在生效日期前不遲於四週,平台用戶應在用戶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或通過連接平台收到 GTC 修訂通知。
平台。
 

23.4. 如果用戶在建議的修改生效日期前未反對修改後的 GTC 的有效性,則應視為用戶接受修改後的 GTC。
修改的法律後果。
 

24. 在業務轉讓或出售的情況下,同意許可協議的轉讓
平台
 

24.1. 用戶同意在結構性措施,特別是部分或全部出售公司的情況下,將其許可協議轉讓給第三方。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出售符合 AktG 第 15 條規定的 ecrop 關聯公司的股份。
 

24.2. 在上述情況下可能轉讓的用戶權利和義務包括所有服務(無論是否付費服務)、文件、託管服務、知識產權、維護服務、用戶的個人資料和其他數據和機密信息、平台服務、支援服務、運行時間和任何其他與加密證券註冊和錢包相關的功能、源代碼、數據或數據庫。
 

25. 監督
 

註冊處受聯邦金融監管局監督。
 

26. 爭議解決
 

26.1. 根據 Art. 14(1)條的規定(歐盟)第524/2013號的在線爭端解決(ODR規例),註冊處處長有法律義務告知消費者歐洲在線爭端解決平台(ODR平台)的歐洲委員會。消費者可透過 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
 

26.2. 註冊商未加入任何自願性(私人)仲裁委員會,以替代性方式解決爭議。如果註冊商與用戶之間發生與服務相關的糾紛,在不影響向法院上訴的權利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選擇向聯邦金融監督管理局(ZRC 3, Graurheindorfer Straße 108, D-53117 Bonn, 電話:0228 / 4108-0)設立的仲裁中心提出上訴: 0228 / 4108-0,傳真:0228 / 4108-62299,電子郵件:schlichtungsstelle@bafin.de)。註冊商有義務並願意參與該消費者仲裁委員會的爭議解決程序。
 

27. 最終條款
 

27.1. 所有對條款和條件的修改和補充,都必須根據 § 126b BGB 以文本形式進行,才能生效。
 

27.2. 如果這些條款和條件的個別規定全部或部分無效或失效,則不影響其餘規定的有效性。任何未包含或無效的一般條款和條件應由成文法取代(《英國民法典》第 306 (2) 條)。在所有其他方面,雙方應以在經濟上盡可能接近的有效條款取代無效或失效的條款,除非合同的補充解釋優先或有可能。這同樣適用於合同漏洞的情況。
 

27.3. 使用者與註冊商之間的所有法律關係均受德國法律約束,但不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德國國際私法的規定。如果用戶是自然人,且其進行法律交易的目的不能主要歸因於其商業或獨立專業,則用戶應遵守德國法律。
如果用戶是自然人,其進行法律交易的目的不能主要歸因於其商業或獨立專業活動(《德國商法典》第 13 條所指的消費者),且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沒有居住地,則如果用戶慣常居住地所在國家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另有規定,則不適用。
 

27.4. 如果用戶在德國或其他歐盟成員國沒有一般管轄地,或如果用戶是公法下的商人或法人實體,則本合約引起的所有爭議的專屬管轄地應為註冊商的註冊辦事處。
 

27.5. 如對 GTC 的內容或解釋有爭議,應以德文版本為準。英文版本僅為無約束力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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